公众全民讯(张明)学生是父母的寄托,他们的健康成长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近年来,针对教育机构引发的问题已经形成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内的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更好地预防和妥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
5岁的潘某入托何某开办的幼儿园,在2013年9月6日课间玩耍的时候受伤,造成潘某肱骨髁上骨折等伤情。潘某法定代理人于2013年11月25日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敦化法院法官对该案做了细致的调查,在庭审过程中,何某抗辩对事实部分没有意见,但不是其幼儿园的教师给潘某造成的伤害,是被另外一个孩子董某从滑梯上推下去的,并且董某的母亲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便于审理本案,法庭追加董某为本案第二被告。在第二次庭审中,第二被告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告是在第一被告处受伤,第二被告没有尽到监护义务,理应由第二被告承担赔偿。为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法官毛春在庭审结束后主持调解,由于本案诉额较大,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款数额一直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毛法官耐心的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陈诉利害,最终,原告作出让步,只要求第一被告赔偿4万元, 被告何某对于原告提出的数额表示认可,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何某当庭即给付了原告潘某赔偿款。
民事调解工作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更需要法官灵活运用法律及正确的引导,从而化解纠纷存进和睦,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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