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丁开丽)一般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司机往往会向公安局提供担保人,以保证自己在公安局事故未处理完毕前随叫随到,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我们从下面这个案例来找到答案。
案情回放:
2012年7月19日19时01分,被告程艺驾驶川xx号小客车行驶至喀什市花园小区前路段时,在将车停在路边办事期间,喀xx号三轮电动车与该小客车接触,造成乘车人麦木提死亡。2012年7月20日,喀什市公安局做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为:死者麦木提的尸体表面损伤符合交通事故过程三轮电动车翻车并砸压身体所致,由于交通事故构成三轮车翻车并砸压身体造成颅骨多发骨折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2012年7月27日,被告王俊在喀什市交通警察大队为被告程艺提供担保,并出具书面担保书,写明:“本人王俊愿意为程艺担保,保证他在事故没有处理完之前随叫随到,否则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2012年7月31日,喀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喀xx号三轮电动车骑车人喀皮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程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麦木提无责任。为此,原告以王俊等三人为共同被告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经法官审理后认为,从被告王俊在喀什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担保书中可以看出被告王俊仅是保证被告程艺在交通队“事故处理完之前随叫随到,否则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并非对被告程艺的赔偿提供担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未支持。(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